-----本文来自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长政发〔2010〕6号),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特殊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公平,公开,公正。
二、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固定性收入,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固定性收入是指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有其他固定性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