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