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长政发〔2010〕6号),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特殊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公平,公开,公正。
二、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固定性收入,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固定性收入是指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有其他固定性收入的。
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不作为重度残疾人的固定收入。
成年重度残疾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实施对象非农业户口的按60元/人·月发放补助金,农业户口的按40元/人·月发放补助金。
(二)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不计入其家庭经济收入。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将申报审批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残联审批。
(四)各区、县(市)残联审批。区、县(市)残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发给《长沙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并报市残联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助金的发放。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由区、县(市)民政局按月代为发放。区、县(市)残联应在每月10日前将《长沙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数据盘交同级民政部门。
(六)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残联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状况、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五、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5: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资金本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工作分工
(一)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的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长沙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的发放等工作。
(三)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七、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要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街道、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街道、乡镇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补尽补,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