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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法规政策摘要(佳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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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4-10-13 14:39【

第一章  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法规政策摘要

一、有关政策法规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及日期

主要内容

1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
1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461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康复性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2004528

五、工伤康复费用,主要用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定期体检费、疗养费以及工伤职工职业康复费用。

4

《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国务院

国家积极探索开展职业康复工作,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职业康复中心和康复医院,帮助工伤职工克服由工伤带来的生理和心理障碍,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5

《湖南省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试行办法》

湘劳社政字[20085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工伤康复是指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心理康复、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6

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8

31

第一条 《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既是试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住院服务的行业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有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第185号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可享受到如下待遇:

(1)康复性治疗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三个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康复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康复经办机构审批后其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旧伤复发的治疗。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停止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康复医务人员注意事项

作为工伤康复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主体均为工伤职工,在工作中要注意工伤康复患者的用药及诊疗项目的选择,同时要体现对工伤职工的尊重与关爱,为此有以下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资料,避免发生了冒名顶替就医的现象。

(2)严把入、出院指征关,杜绝出现小病大养或泡医院等现象。

(3)避免将非工伤诊治费用,以及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4)非工伤疾病的诊治应由患者本人或医疗保险以及其它途径支付费用。

(5)认真学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多与工伤职工及家属沟通,避免与工伤职工或家属发生冲突。

(6)如工伤职工需会诊、转诊、转院时,应与医务科、医保科及时联系,不能私自会诊、转诊、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