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6.34%,涉及到的亲属人口近2.8亿。由于残疾人群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高、就业和增收难,在养老保障和服务方面还面临很多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日前,全国政协举行双周协商座谈会,以“残疾人权益保障”为题,为保障残疾人迫切的民生权益支招献策。
减贫:有限的财力优先确保基本生活
“贫困是现阶段残疾人最大的困难。”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感慨地说。
“据统计,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仅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左右,近3000万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约1140万。还有1230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贫困残疾人占到持证残疾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鲁勇在介绍情况时表示。
残疾人中有一部分是重度残疾人,有的日常生活需要人照料、护理,还有一些人是植物状态的残疾人,如果没有家庭供养,缺少生活来源,仅靠低保也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对此,张海迪认为,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也要有优先、有重点,把有限的财力用在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上,先解决他们的衣食温饱,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残疾人的特殊权益,大部分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困难之中。如果保障不了残疾人的生存权,难谈其他权益。”全国政协常委李学举建议,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制度,有些残疾人通过治疗,可以减轻残疾程度,使这些儿童能正常生活。但一些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经济原因,使许多残疾儿童失去了早期治疗的最佳时机。李学举希望建立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基金会资助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其资金来源可政府投入、彩票资助、社会捐助,彻底解决残疾家庭无钱、无力早期手术康复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副主任刘江龙分析说,2013年城镇、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中,医疗保健均排在第二位,其中,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医疗保健支出占到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是1.6、1.7倍,根据调查,91.9%的残疾人有辅助器具的需求,而2013年全国实际配置率仅有16.3%,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更多、更紧迫。
为此,刘江龙建议,国家应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主要包括: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建议将假肢、矫形器等严重影响重度残疾人生活的、急需的、必要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建议国家对重度贫困残疾人的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进行免费或者补贴,用3年时间,每年提高20%的配置率,3年以后争取全国达到75%的目标。建议国家层面统筹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的标准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相适应。
补贴:顶层设计宜遵循普惠加特惠
普惠加特惠,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让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的重要举措。
“有一个问题必须设法解决,那就是所谓的‘碎片化’——地方做法的碎片化、部门分割的碎片化、政策间衔接的碎片化。”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张凤阳说,解决“碎片化”问题,要统筹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之间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目前,残疾人补贴制度的顶层设计,宜遵循“普惠加特惠”原则。与普通人一样,残疾人的生老病死问题首先要通过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满足。所以,那些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应享受低保。但残疾人是特殊困难人群,在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有一种特惠的专项制度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从法理上说,“特惠”不是“特权”,对残疾人来说,“普惠加特惠”是双重的制度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抚顺市副市长刘诗建议将享受低保的全部残疾人和未享受低保的城乡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范围,并根据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及残疾人的等级来确定补助标准。具体额度可以借鉴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并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立。
“智力残疾人,他们终生没有民事能力,需要家里人的终生监护,多数不能工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关节二科主任温建民建议给予无房的成年智力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或给予一些优惠的购房政策,使家庭能够承担。如果有些是有房的,可以给他们一些住房补贴。另外,将公租房以政府招标的形式,通过民间机构给予集中提供,并且在专业人士的护理下,开展社区独立生活服务。专业护理人员应该由政府来买单,以提高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对放弃公租住房资格的人,可以享受一些补贴。
温建民认为,应该建立“双老一残”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对于父母都是65岁以上,而独生子女是智力残疾人的“双老一残”家庭。他们的养老问题需引起关注。建议要做好这部分人的家庭居家养老。政府要购买康复员的职位,提供政府采购的服务,为他们提供上门服务。另外,建立“双老一残”家庭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康复、职业培训、生活照料、理财、医养结合的家庭式养老模式。由金融机构介入,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待父母百年以后,继续维持孩子的托养。
“造血”:使残疾人获得均等发展机会
尊重和平等对待残疾人,是社会成熟的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残疾人的发展权是开发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获得均等发展机会的重要保证。
“残疾人就业,不单是解决生活问题,涉及残疾人的尊严和社会平等。”李学举分析说,残疾人就业已出台了有关政策、法规,但是在落实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杭州市副市长谢双成建议,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示制度、奖惩制度等更为完善、更为刚性、更为约束性的制度。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规范,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创业的专项补贴制度,积极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增强残疾人“造血”功能,实现残疾人增收致富、体面生活、共享小康。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建议,加大在财税政策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机构的优惠政策,尽快提高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抵减标准,引导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如果说就业乃民生之本,那么,教育就是立人之本。
“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即使身体残疾,但思想是健全的。首先应该下气力普及残疾人的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陈德展说,应该重视残疾人的升学和职业教育问题,优化特殊教育的布局,从根本上为残疾人接受各级各类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华庆山建议,应明确国家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责任主体,由国家财政作为发展各特殊教育事业项目的兜底保障。同时,该体系不仅应明确各项特教补贴制度中的补贴标准和受益对象,更应明确补贴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发放方式,具体的实施方或责任方,相应监督措施以及问责办法。此外,还需覆盖包括学生、学校、教师在内的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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